对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或者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处罚2020-11-06
发布时间:2020-11-06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没收金额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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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天山分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056711867156 | 王文伟 | 第2020200009号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2020年8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王志鹏(执法证号1798200022)、王敏(执法证号1798000026)在出示《上海市行政执法证》,行执法告知程序并向当事人发放《行政执法公开告知书》后对当事人在长宁区福泉路123弄会所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现场有泳客正在游泳,执法人员发现泳池边仅配备2名救助人员。依据长宁区体育局的认定,当事人经营游泳项目期间至少需要配备2名固定救助人员及1名流动救助人员。当事人涉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地址、泳池的现场状况和救生员的证件等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待查。冯桂芹作为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见证了上述执法的全过程。由于2020年8月6日当事人因救助人员配备不足的行为被本机关责令改正,故当事人2020年8月17日的经营行为涉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不改正。经机关领导批准,本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予以立案,案件由执法人员王志鹏、王敏负责办理。 |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 0.2 | 2020/09/04 | 2025/09/04 | 2025/09/04 | 区文化执法大队 | |||
2 | 上海华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0573746220XN | 纪蕊 | 第2020200008号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2020年8月17日,执法人员王敏(执法证号1798000026)、王志鹏(执法证号1798200022)等在出示《上海市行政执法证》,履行执法告知程序,并向当事人发放《行政执法公开告知书》后,对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进行检查,当事人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现场有数名泳客正在游泳,执法人员发现配备在岗救生员仅2名,其中一名为坐岗救助人员,一名为流动救助人员。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长宁区体育局对当事人泳池面积的认定,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至少应配备不低于4名救助人员,现场缺少2名救助人员。当事人涉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当即对泳池现场经营状况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向当事人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泳池现场负责人姚文光见证了以上执法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2020年8月19日,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案件由执法二科执法人员王敏(执法证号1798000026)、王志鹏(执法证号1798200022)负责办理。 |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1 | 2020/09/11 | 2025/09/11 | 2025/09/11 | 区文化执法大队 | |||
3 | 上海川宇健身发展有限公司虹桥分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105MA1FW8FM43 | 李攀宇 | 第2020200015号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2020年9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张凌云(执法证号1798000011)、王敏(执法证号1798000026)等在出示《上海市行政执法证》,行执法告知程序并向当事人发放《行政执法公开告知书》后,对当事人在长宁区虹桥路1168弄15号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现场有泳客正在游泳,执法人员发现泳池边仅配备2名救助人员。依据长宁区体育局的认定,当事人经营游泳项目期间至少需要配备2名固定救助人员及1名流动救助人员。当事人涉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地址、泳池的现场状况等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待查。束庆稳作为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见证了上述执法的全过程。由于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因救助人员配备不足的行为被本机关责令改正,故当事人2020年9月9日的经营行为涉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不改正。经机关领导批准,本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予以立案,案件由执法人员蔡高金(执法证号1798200014)、王志鹏(执法证号1798200022)负责办理。 |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0.5 | 2020/09/25 | 2025/09/25 | 2025/09/25 | 区文化执法大队 |